正義網電(記者倪建軍 訊員李建軍)利用邪教組織,鼓動他人為邪教組織斂財,干擾和抗拒法律法規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。經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亞芬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,高蓉蓉、郝桂梅、王治升3人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商務中心月。一審宣判後,被告人高蓉蓉、王亞芬、郝桂梅不服,上訴至榆林市中級法院。日前,二審法院作出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2013年5月,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在4被告人家中共查獲傳播邪教書籍218本、宣傳單163份、小冊子270本、隨身碟光盤239張、存儲卡15個及其他用於學習傳播邪教的電腦、印表機等物。
  經審理查明,高蓉蓉等人經他人傳播,從2006年開始信仰邪教“全能神”。王亞芬擔任該組織在某小區的帶領職務,積极參加、組織管理他人參加邪教組織的非法租辦公室活動,並通過散髮邪教書刊、光盤、宣傳單的形式發展成員,散佈謠言,干擾和抗拒法律法規的實施。
  法院審理後mSATA認為,被告人行為侵犯國家的法律秩序,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,作出上述判決。
(編輯:SN1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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